审计处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24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财经大学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审计项目管理,明确审计项目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西南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审计处组织开展的工程审计项目、财务审计项目等各类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审计处开展审计项目应遵循的基本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审计流程包括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后续与跟踪等基本程序。

第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项目应遵循“规范化、流程化”的原则,确保审计质量。

(一)项目管理规范化。即严格遵守学校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加强质量控制。

(二)质量控制流程化。即按照审计项目程序实行全流程的质量控制,对关键环节实行重点控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开展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六条 审计立项是指审计项目从发起立项到审核通过,并对审计项目做出计划和安排的全过程。审计立项主要包括:发起项目立项、履行项目审核、确定审计方式、组建审计项目团队、送达审计通知书等环节。

第七条 发起项目立项。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审计系统发起立项,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来源分为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和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审计工作年度计划依据学校工作要点、上级管理要求、制度规定等编制,经校务会审批通过。管理工作需要增加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八条 履行项目审核。审计处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审计系统获取项目信息,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符合规定、资料齐全。审计处负责人进行复审,然后报送校领导签字审核,项目成功立项。

第九条 确定审计方式。审计处负责人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等因素,决定审计方式为自审或委托审计。

第十条 组建审计项目团队(下称项目组)。审计处在组建项目组、安排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的时候,应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同审计方式的团队组成不同。

(一)自审。从审计处选择人员组建项目组,至少两人,并确定组长和主审人。

(二)委托审计。按招标采购规定确定合适的事务所,选派项目组并确定项目经理。审计处选择人员全程参与,负责监督协调,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交流。

重大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可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项目质量控制岗,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当日通过审计系统发出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条 审计准备是指审计处为开展审计项目所做各项准备工作的全过程。审计准备主要包括: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开展审前调查。项目组应围绕审计目标,设计调查问卷,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环境、业务运行机制、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状况等,初步开展风险评估与评价。

第十四条 制定审计方案。项目组应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审计内容和审计资源等做出安排,上传审计系统,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背景及目标,审计范围及重点,主要审计步骤及方法,审计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是指项目组按照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审计实施主要包括:召集进场见面、组织审计测试、开展审计访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底稿、汇总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情况等环节。

第十六条 召集进场见面。根据我处审计项目的性质,现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和财务处两种情况。项目组进驻现场后,根据需要,召集进场见面会,与相关单位沟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安排和工作要求等,了解与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订审计承诺书,承诺相关机构和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项目组可根据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及审计实际情况,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项目组应认真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信息。

第十七条 组织审计测试。项目组应按照审计方案要求,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开展审计测试,并进行审计取证。其中项目组需要根据项目性质,决定抽样审计或全审。审计测试的重点集中于风险评估时确定的高风险领域、重点审计事项和关键控制环节等内容。

项目组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查证系统和审计管理系统,推进信息科技手段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第十八条 开展审计访谈。项目组应根据现场审计需要,对审计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发现审计线索,取得审计证据,并对潜在审计发现进行确认。审计访谈可贯穿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分析各类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与审计目标一致,并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编写审计记录。审计人员应将实施审计的全过程编写成审计工作记录,上传审计系统,重点记录审计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审计发现的事项和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审计底稿。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审计发现事项进行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上传审计系统,客观描述审计发现的问题及风险情况,并附上必要的审计证据。项目组应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项目组负责人负最终复核责任。

经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应交送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被审计单位不签字或有异议但理由不充足的,不影响底稿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汇总审计结果。项目组负责人应全面评估和检查现场审计情况,审核整理各项审计发现和取证资料,并在与审计人员沟通后作出初步审计意见,汇总审计结果。

项目组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项目组负责人和主审人应对审计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核,项目组应对审计事实、审计依据和审计结论等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沟通审计情况。项目组完成主要审计事项后,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实、审计依据、审计结论或审计建议等进行沟通,确保审计事实清楚、审计依据准确。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是指项目组依据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同被审计单位沟通往来,直至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书的全过程。审计终结主要包括: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编制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议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组应对审计发现的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和提炼,针对被审计单位在风险、管理、效益和发展等方面必须要修正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针对可以优化改进的地方,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征求意见稿。项目组在对所有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在汇总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征求意见稿,上传审计系统,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一周之内同项目组沟通,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证据进行研究后,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然后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证据及撰写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审议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和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审议的重点为: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和准确性、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可行性以及审计报告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九条 签发审计报告。经审议后的审计报告由项目组成员上传审计系统,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送达必要的相关方。

第六章 审计后续与跟踪

第三十条 审计后续与跟踪是指审计项目在履行完审计终结的程序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后续跟踪整改以及项目质量评估的全过程。审计后续与跟踪主要包括:开展项目质量评估、跟踪审计结果、实施后续审计和建立审计档案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质量评估。审计项目完工后,审计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估,评价审计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流程控制效率和审计人员履职情况,总结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还应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组负责人、主审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跟踪审计整改。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按审计意见规定时限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持续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改进,关注审计发现事项的完善。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后续审计。审计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后续审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一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处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完整的审计项目档案,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其存储介质进行归集、立卷,列入档案保存,严格管理,保证档案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审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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