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24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胶)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载体形式的纸质、电子、光盘以及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并于每年 6 月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案的归档工作,上报学校档案馆。

第四条 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结果公示反馈报告、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或书面说明,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或校领导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或下达审计项目的任务文件,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四)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具体排列规则如下: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

审计项目主审确定的立卷归档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没有相应电子档案的各类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数字化加工,并保存其电子版档案。归档材料经审计项目主审复核并经兼职档案员检查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号立卷。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跨年度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永久及长期保存(三年及以上)的审计档案由档案馆保存,短期保存(三年以下)的审计档案由审计处保存。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兼职档案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涉密档案由审计处密封盖章后,归档到档案馆保存。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的,须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重大审计事项档案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审计档案借阅簿上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电子版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项目主审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兼职档案员统一作数据备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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