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第1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行为,是指我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行为规范。
第三条 我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从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3、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以修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4、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审计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5、加强学习,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6、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7、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8、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9、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1、歪曲事实;
2、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3、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4、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1、审计、会计、财务、经济、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2、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3、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