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党发(202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西南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财大党发〔2020〕64号)、《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财大党发〔2021〕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程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部审计的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审计处负责督促协调。分管校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账销号;定期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配合。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置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三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文件时,一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工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等进行研究,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果60日内报送第一次整改资料,之后每半年报送一次,直至全部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整改资料分为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和必要证明材料两部分,审计整改结果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尚未整改);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计划;
(四)(拟)完成整改时间;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闭环管理。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资料时,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揭示的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必要时由审计处与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联合会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书面说明;上报学校纳入跟踪督办事项;提请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解决;其他措施等。
第十七条 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或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通过整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权限运用审计结果: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敷衍推诿的协同审计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二)党委巡察办公室在开展巡察工作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完善相关业务领域管理的重要依据,制订完善制度流程,加强预决算、收支、采购、资产、合同、债务、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外部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整改事项,学校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整改工作首要责任单位,负有直接整改责任,应定期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做好督促整改、跟踪检查及整改结果的报告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落实实施办法》(西财大党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