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1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审计处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计:

(一) 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 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 其他因素。

第四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二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五条 审计处明确招标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过往有类似的业务经历;

(五)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学校招标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审计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学校法律部门审查,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八条 学校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协调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事宜,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移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审计处针对单个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汇总形成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审计项目时,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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