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为加强审计队伍和人员纪律作风建设,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审计署《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的各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允许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问题的发生。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会议制度,该上会的上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向无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内部会议讨论情况等;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向无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中获取的数据资料;
不准接受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等;
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车辆和办公设备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和领取任何费用;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不准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违规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对一般违纪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纪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