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西南财经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落实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8

西财大党发〔202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审计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实效,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西南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财大党发〔2020〕64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依法组织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等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优化管理、责任追究等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校内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第三章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60日内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需要移送处理或责任追究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处罚。

(二)根据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相关单位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二)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对整改不力、敷衍推诿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上级巡视中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党委巡察办公室在开展巡察工作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

(二)将各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其他校内有关单位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外部审计整改

第十五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其审计整改事项相关业务部门为整改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负有整改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校内业务单位,应定期将审计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向审计处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配合组织集中整改和做好整改结果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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