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8

西财大党发〔202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责任履行,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 学院(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与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 学校管理的企业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 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开展换届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和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人事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人事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学院(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等管理机构领导干部

1.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情况;

2. 单位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 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5.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 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学校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

1.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情况;

2.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 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6.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 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限的情况下,审计处可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处组织的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有关问题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二)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预算分配、绩效评价、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按照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 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职责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 明确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 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 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西南财经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落实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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